一、不準對本單位的決策事項打折扣、搞變通,或私底下亂議論
案例:2015年10月,隴南市禮縣財政局副局長鄭克明、農業股股長趙志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創新試點項目申報工作中把關不嚴,在項目驗收過程中,鄭克明、趙志龍僅采取目測、步量等方法簡單估算后即給予驗收合格的意見,使項目驗收流于形式,導致兩家農民專業合作社一年內重復享受項目扶持資金30萬元和20萬元。鄭克明、趙志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剖析:執行公司決策絕不能打折扣,否則必將損害了公司決策機構公信力、決策效力、運營效率和全體干部員工利益,甚至觸動違紀違規的雷區。
二、不準對發生的重大或緊急情況,不按規定或要求及時報告
案例:2014年7月5日,鶴崗市某煤礦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某、礦長李某在組織救援的同時,未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政府報告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犯不報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剖析: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辦法(試行)》《“五大聯動”風險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直屬企業應及時將出現的安全事故、發現的戰略風險、投資風險、財務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信息上報,若出現不報、謊報、瞞報,將被追究相應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準以“潛規則”等庸俗政治文化滲透影響企業文化
案例:舟山市嵊泗縣民政局社會事務科原科長邵海涌在青沙福利院場地平整工程結束后,收受施工方負責人俞國成禮金2000元、伙同施工方套取1萬元工程項目款。俞國成心甘情愿地掏錢背后,正是他所奉行的潛規則——人情關系也是生產力,如果不和項目業主單位負責人搞好關系,就沒有下一單生意。最終邵海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的處分;俞國成受到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
剖析:“潛規則”是不成文、不公開、破壞規則的規矩,是對公平正義的破壞和踐踏,上不了臺面、見不得陽光,輕者可歸為作風問題之列,重者涉及利益輸送、權力尋租、暗箱操作等違紀違法行為,對企業文化有著極強的負面滲透力,對企業政治生態有著極大的破壞力。國有企業干部員工應不斷強化“明規則”,對一些長久以來形成的“潛規則”多想想其合法合規性,時刻繃緊廉潔這根弦,方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確保政令暢通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基本要求。正如摩天大樓需要一磚一瓦蓋成,每一磚每一瓦的堅固,才能保證大樓在風雨中屹立不倒。只有增強大局意識,牢固樹立“公司一盤棋”觀念,一步一個腳印去完成公司決策事項,才能確保政令暢通,有力推動公司轉型升級。